快遞公司在運輸過程中丟件,丟失物品沒有保價,最高只能賠償1000元?
近日,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就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進行一審宣判,判令國內某知名快遞公司三日內賠償原告貨物損失4099元,返還快遞費10元。
2022年3月4日,原告范先生網(wǎng)購的一架價值4099元的無人機需要換貨,通過被告寄給廣東的快遞包裹在運輸途中丟失。事情發(fā)生后,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某知名快遞公司客服溝通無果。被告辯稱,客戶在所寄物品沒有保價的情況下,如發(fā)生遺失、短少、破損,根據(jù)總公司的政策或者郵政法相關規(guī)定,丟失物品最高賠償1000元。因范先生未保價,公司只同意賠償1000元并退還快遞費。另查明,被告與某知名快遞有限公司系特許加盟合作關系,被告在快遞手機和投遞快遞過程中使用某知名快遞公司的商標標識。范先生在被告“巴山鑫城”網(wǎng)點寄出換貨快遞,根據(jù)快遞包裹單號物流信息記載,3月5日23時快遞包裹已離開江西南昌分撥交付中心,發(fā)往廣東粵東分撥交付中心,但商家一直未收到換貨商品。
另查明,無人機購買價格為4099元,范先生給付10元快遞費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范先生與被告是承運合同關系,被告攬寄范先生寄出的換貨快遞后,在發(fā)送后商家一直未收到該快遞,給范先生造成了損失,依法應予賠償。其次,范先生雖未對貨物保價,但提供的系列證據(jù)印證其物品價值為4099元、花費快遞費10元,而被告沒有證據(jù)證明其以合理方式提請范先生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,按照公平原則,被告應該賠償范先生貨物損失4099元并返還快遞費10元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本文來源:法治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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